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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9 02:14:30
时间:2017-03-01 03:11:26来源:网络收集Tags: ()
【选题策划】 清官难断家务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家事案件呈现出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等重大特点。
为了推动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今年6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全国近百个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力从审判组织、财产申报、证明标准、调解工作、制止家暴、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同时,加快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以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亦将设置家事调查官制度,维护家庭社会、婚姻关系的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
文/本刊综合
清官难断家务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家事案件情、理、法相互交织,剪不断理还乱,对法院而言是件“头疼事”。
为有效应对家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将家事案件从普通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建立不同于普通案件审判程序的家事审判程序,实现家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独立化和专业化。
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家事审判程序作出专门规定,更缺乏一部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律。有关家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法律规范散落在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各个角落。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民事案件都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审理。这种家事审判程序依附于普通案件审判程序的立法状况,显然混淆了家事案件与其他财产类民事案件之间的差异,不符合不同性质的案件应当适用不同诉讼程序审理的基本法理。
从司法实务的情况来看,对于家事纠纷,通常由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法官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目前各级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审判压力的情况下,法官往往难以对家事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有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法官就当即作出离婚判决,至于当事人离婚的深层根源和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当事人离婚给子女和老人带来的心灵伤痛,乃至社会关系的稳定等问题,通常没有得到全面妥当的考虑和处理。出现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处理家事纠纷的诉讼法律,对家事案件采取与财产类民事案件相同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践证明,家事审判程序的分散立法模式,不利于家事法律的统一适用。同时,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家事纠纷,不仅有损家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家事纠纷的有效化解,而且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长期稳定,甚至损害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随着我国家事纠纷的不断发展变化,现行的家事审判程序与其他民事案件审判程序合一的基本格局应当改变。
家事案件审判程序应当从其他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这是由家事案件的内在特性所决定的。
首先,家事案件在性质上具有社会公益性。一般民事财产类案件是当事人在财产关系问题上发生的争议,它通常只涉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而不关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性质来看,家事纠纷主要是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因共同生活、血缘亲情和继承等所产生的身份性争议,而不是财产性争议;即使在家事纠纷中存在财产性争议,这种财产性争议也往往是基于身份性争议引发的,是身份性争议的附属物。与财产类案件不同的是,家事案件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而且与其他人(其他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等)的利益密切相关。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安定的基石,家事纠纷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从这个方面来看,家事案件具有社会公益性,不能完全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对家事案件作出的裁判不仅约束案件当事人,而且对其他社会成员也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家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在于实现家事纠纷的整体化解。一般民事财产案件的审理,通常只是对案件本身的是非歪曲直作出泾渭分明的裁判,是一种个案式处理;而家事案件的处理则往往是在彻底查明家事纠纷发生原因的基础上,对家事纠纷及其所带来的相关问题进行一揽子解决。因为家事纠纷往往涉及夫妻间、亲属间的情感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不能像民事财产类案件那样,简单地对单个案件作出是非分明的裁判。它不仅要回望过去,而且要面向未来,把当事人情感的修复和家庭关系的改善,作为家事案件审理的价值追求。家事案件因为涉及情感问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常不会因为审判程序的结束而终结。因此,家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就此而言,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应当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
最后,家事案件的审判原则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财产类案件实行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公开审判、形式真实等审判原则。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民事案件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案件,家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不相同。由于家事案件涉及第三人利益和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家事案件应当实行职权干预主义,法院要依据职权对家事纠纷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探明家事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要充分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隐私,实行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审理方式;并且将调解作为家事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坚持调解优先主义。因此,审理家事案件应当按照职权主义、职权探知、实体真实、不公开审理、调解优先等原则进行。
正因为如此,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家事案件的审理从一般财产类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制订专门的独立诉讼程序或者审判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调研家事审判改革时强调指出,当前我国家事审判工作还不能满足保护人民群众权益和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家事审判制度改革要积极探索建立家事审判特别程序,实现家事审判程序的独立化;同时要推进家事审判机构改革,将家事审判机构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机构中分离出来,实现家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另外,改革家事案件审判人员队伍,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从普通法官中分流出来,实现家事案件审理队伍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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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百家法院试点家事审判改革
据了解,2 0 1 6年6月1日起,全国1 0 0个左右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从审判组织、财产申报、证明标准、调解工作、制止家暴、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家事案件法院不再“一判了之”,改革大幕已经拉开,
着重感情修复劝和不劝分
因为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结婚不到3年的王晓磊和刘娟就闹起了离婚。刘娟向法院起诉,执意要求离婚。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法官没有直接决定开庭审理,而是将小两口引导到专门调处家事纠纷的诚城社区家事调解室。
不到3个小时,两人竟挽着手含羞带笑地走了出来。原来,他们在此走完了调解室特设的“四部曲”——看电影、造氛围、品茶香、忆往事,冰封已久的感情被缓缓地打开了。
两口子闹到法院要离婚,小小的一纸判决裁定,连接着一个家庭背后众多人的喜怒哀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各地法院成立家事案件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业工作人员。特邀调解员可以从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大学教师、心理辅导师等人员中选聘,家事调解员调解家事纠纷着重感情修复,修复不成的,要形成书面调解报告,供家事法官审判案件时参考。
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不能只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就立马判离婚。要注意区分婚姻死亡还是婚姻危机,如果是婚姻危机,就不要轻易判决离婚,要注重感情的修复。不少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只是一时冲动。
河南法院将专业化作为主攻方向,要求各级法院在现有人员和编制不变的情况下,积极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建立有独立编制的家事审判庭。建立家事审判庭有困难的,应当成立专门的家事合议庭,集中审理家事案件。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据介绍,江苏省苏州市法院系统坚持诉调对接,推动建立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确保家事纠纷得到依法妥善处理。民意审判方式就是其中的探索之一。
陈某年轻守寡,一人将独子周某抚养长大,出巨资为儿子结婚购房,所购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周某意外死亡时,其与陶某结婚不满两年,婚后未生育子女。陶某作为死者的配偶,要求分割四分之三以上房屋份额,陈某无法接受。
常熟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邀请当事人所在地居委会、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并以投票方式汇总民意,最终以主流民意作为参照作出裁判。该案目前已经二审终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已妥善化解。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包刚说:“家事审判工作承担着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社会利益冲突和协调的功能,其处理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需要发挥好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4年6月,苏州中院会同市司法局、市妇联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引入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法院化解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法院对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等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人身保护令阻断家庭暴力
陈颖虽从未遭受肢体暴力,但回家后的每一刻都让她如坐针毡。
丈夫张源对她制定了严厉的“家规”,只要一有事情未合他意,便会招来漫天辱骂。一次,陈颖在与张源通电话时被骂得忍无可忍,鼓起勇气挂断电话。谁知当晚张源一回家就对着陈颖一顿怒吼,并将其手机夺走、摔得粉碎。
几经折磨,陈颖彻底绝望,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张源的行为构成精神暴力,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限制其与陈颖往来。
这是香洲区法院一起较为经典的精神家暴案件。据统计,自2009年7月发出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截至目前,香洲区法院通过这种方式禁止施暴人施暴,维护了100多名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为全国第一批反家暴试点法院,香洲区法院是全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出数量最多、种类最齐的法院。除认走精神暴力以外,还曾处理过性暴力、家庭成员互殴等特森家暴类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说,人身保护令的出现,是防止家庭暴力理念的重大转变,改变了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开辟了国家公权力防治家庭暴力的新途径,尝试运用司法手段将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
(综合来源:《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