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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划开放电子购物贩酒配套管控措施之说明的内幕 -

行政院于昨日院会通过「菸酒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划开放电子购物贩酒,并订定配套管控措施,初期先以小範围开放,再根据管制措施执行情形检讨评估后,逐步研议调整开放範围。该草案对拟从事电子购物之贩酒者登记、购酒者身分认证及交货者验证年龄等均有详细规定,且电子购物交易轨迹等相关资料之保存比实体通路更完整、更易查核,管控机制比实体通路更为严谨,财政部特再说明所规划之开放电子购物贩酒配套管控措施如下:

一、以电子购物方式贩酒业者登记:具一定资格条件及符合相关规定之酒贩卖业者,经申请当地直辖市、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得以电子购物方式为酒之贩卖。

二、申购者身分识别:由申购者于网站填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

三、加注警语:贩酒网站画面加注警语。

四、付款方式:限以信用卡或电子支付机构付款。

五、包装标示:应于外包装上明显标示为酒品,并清楚标示申购者姓名。

六、交货方式:限连锁式便利商店或其他符合一定资格条件业者交货。取货者应主动出示身分证明。店员验证取货者年满18岁,且与申购者姓名相符时,始可交货;如取货者与申购者不同一人时,取货者应主动出示其身分证明及申购者身分证明,经店员验证皆年满18岁,始可交货。

七、鼓励举发:要求连锁式便利商店或其他符合一定资格条件交货业者,以适当方式明显张贴或提示不得贩售或交付酒品予未满18岁者,如发现违规,可拨打免付费检举电话等醒语。对检举人核发奖励金,以鼓励举发。

八、提高罚则:修正菸酒管理法第52条及第55条,将违反该法第30条第1项规定以自动贩卖机、邮购、电子购物或其他无法辨识购买者或受让者年龄等方式贩卖酒品之罚锾,由现行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提高为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另增订酒贩卖业者及交货业者违反该法第30条第2项所定电子购物贩酒管理办法之罚则,并比照违反同条第1项罚则,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以遏止违规行为;对违规情节重大或经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之酒贩卖业者,得废止其登记,经废止登记者,1年内不得再申请登记;至连锁式便利商店或其他符合一定资格条件交货业者,1年内不得从事以电子购物方式为酒贩卖之交货业务,以健全对电子购物贩酒之管理。

防制酒驾、酒瘾及防制儿少购酒,乃政府重要课题,有赖跨部会共同努力,除财政部规划电子购物贩酒管控措施外,内政部、卫生福利部、教育部亦订有宣导、教育措施;另基于实体店面与虚拟通路贩酒,仅通路不同,其违反规定之可责性相同,罚则应一致处理,以避免实务执行困难,爰于推动开放电子购物贩酒之同时,行政院已责成卫生福利部配套修正「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比照菸酒管理法提高实体通路违法贩酒予未成年人之罚则,同时请各相关部会赓续精进相关作为,提升辅导强度,并多利用网路宣导,俾共同防制酒害,维护国人健康。

新闻稿联络人:段科长盛华

联络电话:2397-9491转分机510

讯息来源:财政部国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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