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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20:38:45
○读者尹小香问:半年前,我将自己位于一处小区的顶层房屋租赁给了李某,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不曾想,李某并非用来居住,而是用于饲养狗、猫、鸽子乃至蛇类等大量宠物。由于昼夜臭味、噪音不断,毛发四处横飞,污水、粪便随处可见,遭到左邻右舍的强烈反对。鉴于与李某交涉后,各种不良现象并没有得到多大改善,我遂提出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可李某却以合同中并未明确租赁用途,我也没有限制其不得饲养宠物,故我无权干涉,更不得因为其饲养宠物而解除合同。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法官廖春梅答:李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你有权解除合同。虽然你与李某的租赁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租赁用途,更没有限制其不得饲养宠物,但《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正因为按照生活常识乃至交易习惯,小区内的房屋功能必然在于居住,根本不宜大量饲养宠物,且如果当初李某言明是用于大量饲养宠物,不仅你不会认可,其他业主也不会答应。即李某不按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执行合同当属未履行主要义务,同样构成违约。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从相邻角度上看,你也有权解除合同。《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鉴于李某的行为,已经给左邻右舍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妨碍,影响了邻居们的相邻权,你自然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
再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你同样有权解除合同。《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也指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正由于李某的行为已经产生严重的污染物、噪声等有害物质,给周围环境造成了损害,也就意味着李某必须承担排除妨碍之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