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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商务局原副局长刘宏逵受贿10余万获刑8年

大理州商务局原副局长刘宏逵,分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共计109200元。同时,刘宏逵超越职权,违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导致承办企业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贴499万元。省高院近日终审裁定,刘宏逵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获刑8年。

据查,2007年至2011年期间,刘宏逵在担任大理州商务局副局长,分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验收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承办企业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9200元。

同时,2009年至2011年期间,大理州商务局原副局长刘宏逵,分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验收工作期间,超越职权,违反相关规定,在明知承办企业未组织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和未建盖配送中心的情况下,仍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违规决定将未建设的配送中心项目通过验收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导致承办配送中心的企业违规套取国家专项财政资金补贴499万元。

2015年2月,大理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宏逵有期徒刑7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刘宏逵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10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9200元依法没收。

宣判后,刘宏逵提起了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刘宏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刘宏逵在分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期间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承办企业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补贴499万元,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刘宏逵超越职权,致使国家资金被套用的事实,有配送中心验收合格报告、财政部门拨付相关补助资金的文件及材料、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证实刘宏逵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近日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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