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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9 00:33:16
7月28日,市交警二大队对涉嫌饮酒后驾车的刘某处以罚款26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刘某酒驾被查时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1mg/100mol,属于饮酒驾车范畴,为何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事情还要从50多天前的6月11日说起。6月11日下午13时,市交警二大队组织民警在皋城大桥下新河路段展开酒驾集中查处行动。13时36分左右,一辆黑色轿车在靠近民警时突然急停,然后快速的倒车并欲掉头离开。民警立刻追了上去,在不远处将车逼停。驾驶员刘某下车后承认自己中午喝了大约4两白酒,后经测试体内酒精含量为51mg/100mol,达到了饮酒后驾车的标准。当被要求出示驾驶证件时,刘某显得吞吞吐吐,始终说不出驾驶证在哪里,于是民警将其带回岗亭。经过身份信息核实,刘某持有的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于2014年3月27日因酒后驾车被记满12分,并暂扣在交警一大队,此次被查,刘某属于二次酒驾。由于刘某一直没有去参加科目一考试,所以刘某的驾驶证仍处于超分、暂扣、停止使用状态。随后民警让刘某找人代驾将车开走,并开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其在15天之内前来接受处罚,之后刘某便离开了。
谁知刘某离开后便没了踪影,电话也始终处于关机状态,直到7月28日下午才主动来到交警二大队接受处罚。据称,刘某在第二次酒驾被查后,因为害怕处罚,所以去了外地,后来发现逃避处罚不是办法,这才主动来接受处罚。“这些天,我每次开车都胆战心惊的,太难受了。喝酒开车是不对的,我做错了事,最终还是要自己去面对,所以我来接受处罚。”刘某对民警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刘某在驾驶证超分、暂扣的情况下二次饮酒驾车,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应加重处罚。(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