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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9 00:31:23
2010年1月,家住金寨县的储某向金寨县某银行贷款10万元,约定于2014年1月清偿,张某和侄子张小某为储某进行担保。贷款到期后,储某未履行清偿义务。某银行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令储某给付某银行137000元,张某和张小某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9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储某外出躲债下落不明,张某和张小某拒绝配合并且盲目申诉,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11月27日,执行法官们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决定对张某和张小某采取拘留措自己躲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了反思。张某在拘留期间积极的联系家人筹措案款,并找到公职人员担保,最终与某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支付65000元,剩余部分在三个月内分批清偿。
2015年2月3日,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接到了张某打来的电话,他对法官们表示感谢并承诺在春节前缴清剩余案款。一起疑难案件,由于执行法官们严肃执法和以人为本的温情,得到了被执行人的理解与配合,收获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