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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 法治 - 时政新闻 -

时间:2016-07-28 23:56:39来源:网络收集Tags: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郭翀

一、案情摘要:

张某发现被害人刘某家长期无人居住,仅有刘某的父亲偶尔会去看看。2014 年9 月12 日,张某通过技术性撬锁手段,进入刘某家中,准备将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一部杂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20 元)及现金人民币79 元盗走时,恰好刘某的父亲来了,当场将张某抓获。

二、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完善了盗窃罪,将“入户盗窃”取消了盗窃数额限制,将该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盗窃罪。张某利用技术性手段撬锁进入他人楼房进行盗窃,被人发现,并抓住。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入户盗窃”。虽然张某入户所盗财物共计价值399 元,盗窃金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且盗窃未遂,但“入户盗窃”没有对金额的限制,仍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进入的楼房并没有人居住,不构成《刑法修正案(八)》意义上的“户”,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按照一般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和最高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张甲、张乙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入户盗窃”解释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户”指的是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联系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一是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方面,无人居住的住所同样具有“户”特征。无论是有人居住的住所还是无人居住的住所,主人的隐私、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依然存在不容侵犯。只要具有“户”的封闭性和生活性的特征,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为暂时无人居住而予以剥夺。

二是犯罪主观构成方面,入户应具有非法性。这里的非法性,既指未经主人许可而非法进入他人的“户”,又指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的“户”。本案中张某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的“户”,主观上具有很明显的目的性。

三是犯罪的客体方面,对无人居住的住所盗窃同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虽然行为人的行为一般不会对公民的身体健康权造成潜在的危险,但是往往容易导致对公民隐私权和住宅权的侵犯。因此,对无人居住住所实施盗窃同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综上,张某的行为符合“入户盗窃”的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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