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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引争议 - 职场 - 管理财经 -

时间:2017-03-01 18:47:37来源:网络收集Tags:     ()

文_李轶捷

刘胡莹户籍在上海,是厦门市金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日公司)的一名促销员,其一直在上海的一家超市里从事该公司保健品的促销,按照她的理解,身为一名上海人,在上海上班,在上海缴纳社保是理所应当的事,但不知怎么地,这么一件看来顺理成章的事到她身上却变成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工作九年无社保

刘胡莹2005年1月进入金日公司,当初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她只注意了工作地点在上海,有固定的工资,却没在意这家公司注册地在哪里。

刘胡莹告诉记者:“我在这家公司做了将近九年,但在社保缴费记录上却是零,我在职的时候一直跟他们提缴纳社保的事,他们就一直这么拖着。现在我不得不考虑后面退休的大事啊,毕竟年龄已大了。”刘胡莹掐指算着,满足到龄退休享受养老金的条件是至少要缴满十五年社保,这被漏缴的九年在十五年中的占比可不小,再这么不明不白地干下去,到头来可是什么保障也没有。正因为此,2013年后,她开始物色其他工作,希望尽快结束这份没有社保保障的工作。  欠保不缴遂提出离职

2013年9月,刘胡莹找到了另外一份促销员工作,虽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之前的差不多,但这家公司能给予她最在意的社保缴纳保障。

当年9月25日,她向公司提出辞职。“我要入职的下家公司说没有上家公司开出的退工单,他们那里没有办法帮我办理入职,也就没有办法帮我缴社保。我一听就急了,就赶快找人事部门去办退工了。”刘胡莹回忆,办理退工时,公司人事拿出了一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让我签字,说是签好这个就可以当退工证明了,不然劳动关系仍继续着。“因为我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到2015年11月才到期,所以中途离职要签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我觉得也没有什么不妥,而且单位说了,这就是退工证明。”

之后,刘胡莹顺利地进入了新公司,新公司也按时、足额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在金日公司干了九年,社保却一分都没缴,这可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离职后没多久,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金日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曾经的协议成把柄

原本以为自己的诉求合情合理,官司获胜应该也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实际上维权的过程要比刘胡莹想象得困难许多。

庭审中,公司方提供了刘胡莹与金日公司签订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二项内容为:“1、甲、乙双方自2013年9月2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甲方同意于本协议书签字后一个月之内一次性支付予乙方RMB(零),乙方承诺除该款项外,乙方放弃且不得向甲方再主张任何权益……4、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外无其他任何债权债务纠纷……”这份协议中的内容被认为是刘胡莹自愿放弃了相关权利,因此要追究赔偿变得无从谈起。

除此之外,公司还递交了一份由刘胡莹本人签字的自愿放弃在厦门办理社会保险的声明书,表示同意放弃公司为其在厦门办理社保。对此,刘胡莹认为这个选择并没有什么问题:“当初公司问我要不要在厦门办社保,我想我是上海人,又在上海工作,迟早应该在上海为我缴纳保险,为什么要缴到厦门去呢?”这份刘胡莹眼里是个人正当权益维护的协议不想成了日后公司不缴社保的理由。

刘胡莹说,她打仲裁和一审官司时,认为肯定能赢,哪知仲裁和一审均以签订协议放弃权利为由,裁判她输掉了官司。刘胡莹表示不服,目前她已提起上诉,并申请了法律援助。    记者调查

公司回应:不是公司违法,是她自愿放弃公司人事部王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金日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厦门公司,当初和刘胡莹签的劳动合同也是从厦门寄过来的,属于直接用工。公司在上海没有分公司,只是一个售后服务中心,因此公司没有办法为其缴纳上海的社会保险。我们也跟她商量过好多次,说如果她愿意,可以为她缴纳厦门的社会保险,是她自己不同意,所以我们也没办法。”王麒表示,现在社保可以统筹转移,厦门缴的也可以转到上海来用,但是王麒也认可记者提出的两地之间存在缴费数额上的差异。

“既然你们在上海要用那么多促销员,为何不在上海找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社会保险,或者设立一家分公司呢?”面对记者的提问,王麒称:“确实有此打算,只是现在还没有具体操作。”  放弃社保声明书:放弃可获补贴正如记者在采访时所听闻的那样,在金日公司内,自愿放弃厦门社保的都需要签订一份《自愿放弃在厦办理社会保险声明书》。

内容大致为:“本人已收到公司《关于办理社会保险的通知》,知晓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要求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由于本人已通过其它方式参加社会保险,自愿放弃在公司所在地——厦门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予以的社保缴费补贴金额RMB131.54元整请与工资一起发放,由本人自行缴交。由此造成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如为此产生劳资纠纷,本人愿意将此部分社保补贴金额全部返还公司,并承担公司的诉讼律师费以及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在声明的落款处,有员工本人的签名和手印。  专家观点

自愿放弃社保无效张念宏律师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异地经营的金日公司虽然与刘女士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但这种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刘女士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将社保转化成货币补贴给职工是错误的,也是对职工的不负责。  

小聪明暗含大风险

尽管用人单位就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项增加了不少用人成本,尽管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员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例,但无论是哪一种,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员工缴纳社保。否则,将可能给自己带来多种法律风险。主要有下面几点:

一是依法补缴的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即便当时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投诉,企业一样要为劳动者依法补缴,而且可能还要缴纳高额的滞纳金,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罚款。

二是劳动者解除合同、企业流失人才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以没有缴纳社保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用人单位的用工稳定性。  

三是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除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外,还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是增加用人成本的风险。目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个险种,全面保障了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一旦劳动者遇上工伤、大病等事宜,用人单位是有义务承担相关费用的,而如果数额巨大,又缺少社保基金的支持,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将大幅增加,损失难以估量。

有关专家提醒,性质类似的协议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让不少用人单位吃了“大苦头”。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避免贪一时小利而造成严重后果。用人单位若不签合同不买社保,员工可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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