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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20:49:53
本报兴业讯 2009年春,何乙(化名)在兴业县山心镇修砖厂,向何甲(化名)的砖厂借走红砖49车共705仝(当时每仝红砖为61元),并约定等到何乙的砖厂投产后,归还何甲全部砖款43005元。但当何甲催促何乙归还砖款时,何乙以其砖厂周转资金困难为由,请求何甲宽限时日。念在同是一村人何甲同意了何乙的请求,但之后何乙依旧没有履行其承诺。几年间,何甲多次向何乙追讨上述欠款,何乙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2014年,被告何乙把砖厂转给其亲弟何丙。何甲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乙支付欠原告705仝红砖砖款43005元,被告何丙负连带支付原告欠款责任。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何甲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调运单非当事人签名,对方拒绝还款 法官:他人代签不具有证明力